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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意不得发送”能让垃圾短信折翅吗
2014-11-06 09:42:29   来源:中国青年报   评论:0 点击: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信息时报》11月5日)当下,狂轰滥炸的垃圾短信“猛于虎”,让人不堪其扰。《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去年我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北京人均每 天接收2.22条垃圾短信。工信部立法规范商业性短信的发送,规定“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值得点赞。

 但细读该规定意见稿,又让人不免担忧——移动、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才是真正的被监管主体。多年来,有些垃圾短信满天飞,三大运营商既是始作俑者、参与者,也是既得利益者,难辞其咎。比如说,工信部曾多次发文,要求开展垃圾短信整治,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也签署过治理协议,专项整治垃圾短信,但时至今日,却陷入治而不绝、越治越乱的怪圈。究其原因,是垃圾短信背后的利益链条难以打破。

  不可否认,当前“伪基站”问题十分突出,它们可以不经过基础电信网络发送,并伪造端口或伪造手机号码,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发送,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诸多监管部门在监管上有了一定难度。但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垃圾短信原本就是电信运营商和商家“勾肩搭背”、通过“合法”渠道发送的,即一些运营商既是直接利益分成者,更是“被动受益者”。工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1至9月我国移动短信息业务量约6970.4亿条,据有关部门估算,垃圾短信约占全部短信量20%左右;仅去年前三季度,垃圾短信就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带来几十亿元收入。(《经济参考报》2013年12月20日)所以,对于整治垃圾短信,运营商习惯或者说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坐收渔利,而不是主动有为、主动出击。甚至有人调侃:电信运营商早已倒戈,沦为为垃圾短信的服务商。

  不让垃圾短信满天“飞”,三大运营商除了自律、遵守法律外,应对违法“伪基站”的肆意乱为还是有招可用的。比如,可以提升手机网络的安全性,让用户只要选择没有安全漏洞的手机网络,“伪基站”就无法对其造成影响。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不允许发送垃圾短信的“红名单”制度,公众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放进该名单,即可免受骚扰。总之,遏制垃圾短信,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并非束手无策,而且在技术攻关方面也不应存在障碍,关键是想不想真做。

  如果垃圾短信的利益链难以撼动,运营商不愿“割自己的肉”,那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的法律规定,只会是“看起来很美”,一些运营商依然会摆出一副很冤枉的样子,说什么“拦截技术跟不上”,“实在没有好办法”——虽然,这些说辞连他们自己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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