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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贸易局不公开拍卖涉嫌违规转让国资
2013-07-08 17:26:40   来源:西部新闻网重庆频道   评论:0 点击:

 新湘报讯(驻重庆记者 华波)为调解企业改制职工的劳资纠纷,县领导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与职工对话沟通,并达成整体资产转让打包处理的“统一”意见之后,县委、县政府责成其主管的县贸易局负责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兑现达成的统一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却因未对外公开拍卖而被视为涉嫌违规转让国有资产,县级主管领导在转让协议上将数十万国有资产转让奖金无偿注入民营企业的签字,不仅让数十名职工的权益得而复失,其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效力,更是受到广泛质疑。

    7月6日,随着维权职工代表甘琼等人收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立访00010号”《民事申请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标志着该院正式受理甘琼等人因巫溪新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巫溪县商务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巫溪县人民法院(2012)巫法民初字0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意味着已经持续10余年的权益争夺战再次因被质疑其合同的有效性再次打响争夺战而弥漫硝烟。
 
    权益纷争:数十职工历经四年讨回权利
 
    再次引发巫溪县原国有企业——文峰粮站41名职工权益争夺战,缘于巫溪县贸易局与文峰粮站改制组建的巫溪县新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县贸易局签订的(以下简称:新发公司)一纸《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 
    根据维权职工提供的签署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的《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第二页手写签字内容显示,巫溪县时任一位主管副县长将价值560812元的国有资产无偿“注”入了新发公司。 
    41名维权职工认为,正是当时这位主管副县长的签注意见,才使新发公司直接侵害了他们应得的权益。也是职工们决心将巫溪县商务局(前身为贸易局)推上法庭被告席的主要原因。 
    甘琼等三位下岗职工维权代表告诉新湘报,2002年底,巫溪县原文峰粮站53名职工在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下,领取人均8280元的改制补偿告别了国企“铁饭碗”,由原企业12名职工出资入股组建了新发公司。 
    文峰粮站改制结束后,53名职工以改制补偿违反劳动法规定为由,经过长达近4年的县、市相关部门上访、劳动仲裁之后,2006年6月15日,案件正在法院进行二审诉讼过程中,时任巫溪县委副书记罗成(注:现任巫溪县县长)组织巫溪县贸易局(现商务局前身)、县信访办、法院等多个部门参与下,与维权职工们在县政府会议室对话沟通并达成协议,将文峰(注:也称新店粮站)粮站8941.5平方米土地(其中分摊面积和公用车道3748.1平方米),房屋4462.95平方米(其中危房1973.34平方米)按巫溪县企业改革优惠政策作价115万元,以补发工资的方式,整体打包对文峰粮站53名下岗职工进行安置补偿,责成县贸易局具体落实并完善相关手续,职工获得补偿后即从上诉法院撤回诉讼。 
    “因办理粮站土地和房屋过户手续不可能为每个职工进行分解,才让改制组建的巫溪县新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注: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新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职工代表甘琼等人介绍称,2006年8月14日,新发公司代表53名职工与巫溪县贸易局签订《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按县政府与职工们对话沟通的115万元价格,获得新店粮站土地及房屋整体所有权。

    协议约定显示,由新发公司“负责支付原文峰区粮站所有职工(注:53名下岗职工)生活费、一次性奖金、安置补偿金、留守人员工资和欠发工资等共计489188元,并负责代收回原企业职工欠原企业的各种款项。”该份协议载明:自该协议签订之间,新发公司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县贸易局,余额560812元由新发公司出具欠条即获得新店粮站的清理、使用权。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双方凭原始凭据结清相关往来帐务,新发公司付清余款后,贸易局才能将产权交给新发公司。 
    《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签订后,包括新发公司12名股东在内的53名维权职工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06年9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述人以双方当事人就一次性解决本争议,已诉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06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并“经审查认为,双主当事人自行和解属实”,且“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遂裁定“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至此,原文峰粮站53名职工以每个工龄年度出资185元,筹集234025元的昂贵维权代价,最终赢得了文峰粮站土地8941.5平方米和房屋4462.95平方米的所有权作为改制下岗资产量化补偿。
 
    资产转让:职工权益得而复失再掀波澜

    “新发公司仅用发放职工560812元工资便侵占了职工们维权获得的新店粮店土地、房屋的整体资产权益。”目前仍在为维权奔走的职工代表们大为不满。

    根据维权职工提供,由新发公司代为补发的两份《职工工资花名册》令人颇为费解。一份工资花名册是按每个工龄256元标准发放工资,而另一份则是按每个工龄185元发放工资。两份均标注 “如本人不愿签字作为自动放弃该款充公”特别提示的工资发放总额为560812元。新发公司为何要将本可一起发放的工资拆分为两个标准来发放?维权职工们称,185元标准是退还职工维权筹资,而另一份则是实际补发工资额。

    2009年5月,已经领取“工资”的53名下岗职工正在等待对粮站土地和房屋进行再次分配补偿时,却突然接到新发公司一纸要求所有居住在粮站内的下岗职工必须搬家的通知时,才猛然醒悟,他们被新发公司耍了。 
    新发公司的侵权引发职工们再次上访,引起巫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经巫溪县委、县政府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实地调查后,调查组在文峰镇满目春宾馆向全体维权职工宣布,由贸易局转让给新发公司的文峰粮站整体资产系53名下岗职工共同所有。

    “我们不仅没得到合法的权益,反而还被新发公司以停止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2013年5月,居住在原粮站楼房内,却仍在为维权奔走的多名职工陆续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被新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维权职工们认为,新发公司不仅拒不按照调查组的决定落实对文峰粮站整体资产的处理,反而恶人先告状。 
    职工们认为,新发公司代表53名职工受让新店粮站的整体资产后,应该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前提下,由全体职工根据各自份额共同享有权利,而非由新发公司独自占有后,再由其对职工发“工资”。职工诉讼代表同时认为,如果新发公司不是根据县委、县政府意见代表53名职工与贸易局签订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并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分配清偿的话,那么县贸易局就应该公开对新店粮站的资产整体对外公开拍卖,其与新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自然无效。

    新发叫苦:合法取得材产无法开发损失惨重
 
    “由于原粮站下职工无理上访和诉讼,且占据房屋拒不搬迁,导致新发公司通过合法取得的土地闲置多年来无法开发,损失惨重。”新发公司总经理郑连翔大倒苦水。 
    郑连翔称,原文峰粮站改制后,由原企业12名职工自愿入股组建新发公司。入股组建新发公司的股东,实行自愿将原企业资产量化补偿金再加现金共计15000元作为入股新发公司,成为新发公司股东。 
    “新发公司已经按《协议》付清全款。”据郑连翔称,新发公司与巫溪县贸易局签订《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如两份《职工工资花名册》记载的安置补偿。 
    郑连翔告诉新湘报记者,新发公司与县贸易局签订《协议》后,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按协议约定,对改制前遗留县贸易局欠企业职工生活费、一次性奖金、安置补偿金、留守人员工资和欠发工资等489188元。2007年6月,兑现原企业53名职工工资补偿560812元。
     郑连翔同时称,由于改制后组建的新发公司需要承担诸如退耕还林等原粮站的部分功能,县政府经集体研究后,由时任主管县领导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决定将转让新店粮站的560812元注入新发公司,以支持改制企业发展。 
    新发公司监事、原文峰粮站职工杜洪平抱怨称,由于原企业部分职工目前仍居住在粮站房屋内,新发公司购买后准备进行开发时,却遭到居住在房屋的原企业职工坚决抵制,使新发公司无法按期进行开发,使公司职工股东长期无法收回投资。 
    郑连翔称,目前,新发公司在县商务局的配合下,已经通过国土部门办理了新店粮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据介绍,目前,甘琼等12名职工已经分别收到新发公司状告其停止侵权的法庭开庭传票。
 
    县信访办:应按形成统一意见妥善处理
 
    通过巫溪贸易与新发公司签订的《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上巫溪县时任主管副县长签字内容,巫溪县贸易局于2009年3月12日请示县人民政府的“巫溪贸易[2009]21号”等被巫溪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文件,均可得到证实原文峰区粮站职工自2003年起联名到县、市两级多个部门上访,并经劳动仲裁、诉讼等形式维权,后经“县委、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并与联名上访人员展开对话协商,于2006年上半年达成统一意见,授权县贸易局将文峰镇街道粮站(注:即新店粮站)及粮点的土地8941.5平方米土地(其中分摊面积和公用车道3748.1平方米),房屋4462.95平方米(其中危房1973.34平方米)按巫溪县企业改革优惠政策作价115万元转让给原企业部分职工出资组建的巫溪县新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由新发公司负责用转让新店粮站款的“其中59万元处理文峰粮站遗留问题”。 
    据全程参与处理文峰粮站改制上访事件的巫溪县商务局调研员、原贸易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修全在电话中称,截止目前,新发公司除仅支付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款560812元兑现职工工资外,余款仍然未付。 
    既然《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约定,需待新发公司“付清余款,贸易才能将产权证交给新发公司”,为何截止目前新发公司仍有数十万转让款未支付,县商务局却协助配合办理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对此,巫溪县商务局局长冉奎林以该事件已经全权移交由县信访办处事为由,谢绝介绍任何情况。 
    “当时县委、县政府与上访人员沟通达成的统一意见是将新店粮店资产整体作价115万元打包对文峰粮站53名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参与整体事件协调处理的一位巫溪县信访办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原负责人称,2009年,由于职工再度上访,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后,明确表示按当初达成的统一意见妥善处理。
 
    律师观点:《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属无效

    重庆锦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熊道银认为,巫溪县贸易局与新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标的系国有资产,且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并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 
    熊道银律师同时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1999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重庆市纪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于2006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渝国资(2006)35号《关于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严禁国有产权在场外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巫溪县贸易局与新发公司签订的《新店粮站资产整体转让协议》未经对外公开拍卖等合法程序签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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