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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助自杀”法案的通过谈起
2015-09-17 17:54:10   来源:孙太一 美国波士顿大学国际关系与政治科学讲师   评论:0 点击:

  【人究竟有没有选择放弃治疗或者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一个社会究竟是否可以因为绝对尊重生命本身而有剥夺一个人做这种选择的权利?当一个人已无知觉却又不太可能恢复时,家人是否有权利为病人做出选择?从古至今,许多人在面临死亡时有着不同视角和态度,而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当我们开始能够通过外部力量人为干预生命的长度时,不同的人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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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加州州议员通过了关于允许医生协助身患绝症病人安乐死的法律,使加州成为了继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和佛蒙特州之后第五个允许这种“协助自杀”的州。同时,加拿大的安大略州也正在进行相关法案的民意调查(10月1日截止)以考量是否在加拿大也应该允许。其实,“安乐死”一直都是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个禁区,很多于国于民在效用(utility)上都合理的政策,因为对本土的文化、价值、道德的冲击太大,而一直没法推行,甚至被讨论。
  
  在美国大约27%的医疗保险经费是花在病人的最后一年的(医疗保险约12%花在病人最后两个月),而医疗保险占美国GDP的20%左右。这对于个人、家庭、乃至一个国家都是相当大的一笔开销。于是,在美国便有人开始讨论在是否花这钱上作为病人和家属究竟有没有“放弃治疗”的选择权。也有保险基金的员工私下里曾经谈到,既然绝大多数人把很大一部分钱花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而这些钱有很大一部分保险公司又必须垫付,那何不让保险公司直接和病人做一笔交易,给病人返还50%-99%的估算出来的开销(只要保险公司觉得自己不亏就行),而让病人自己更好地去使用这笔钱呢?
  
  但毕竟,这里涉及的是人的死亡。哲学家们关于“死亡”有相当多的探讨,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人们对死亡的畏惧上的。人们因为恐惧死亡,担心相互间的伤害,所以才会寻求国家的保护,才会有和国家的“社会契约”。我国从秦始皇乃至更早开始就有帝王将相一直在寻找“长生不老”之术。而人们往往也会寻找各种各样的模式去淡化死亡的概念,比如通过宗教(天堂、轮回),亦或是通过换角度的思考(我们的细胞每天都在死去和再生,我们一直都在经历死亡,所以死亡没什么可怕)。我的美国房东妈妈十年前在跟我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打趣地跟我说:“活的久就代表我会有更长的老年期,我不希望有这么久的老年期,差不多就行了。”这自然也和她们家亲戚基本都活到八九十岁的现实有关。
  
  美国妈妈的话,其实背后映射的是一个关于“生命的长度”与“生命的宽度”之间权衡的思考,也反映了美国社会当下所出的一个阶段。在物质水平不发达的状态下,人们会把精力集中在延长生命的长度上:一定要有下一顿饭,一定要有一个屋檐可以避风遮雨;当物质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不再仅仅关心生命的长度。曾经美国妈妈快90岁的老母亲就跟我说,她每天都抽烟喝酒,本来的心态就是抽烟喝酒让自己很快乐,她觉得每一天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比起那些想抽想喝却为了健康不去抽不去喝的人,她觉得生命的宽度更重要。况且,她觉得自己也不比那些人活得短嘛!在生病的时候,有些人为了延长自己的生命,会把一生的积蓄慢慢耗尽,让医生不断为自己开膛破肚,让自己的身体暴露在各种射线下。这真的是每个人都想要的吗?
  
  有趣的是,在美国,很少会听说哪个医生在重症监护室的病床上因为诸如癌症晚期或心脏衰竭等重症而去世。美国医生一般在自己患重症的时候,会更倾向于选择不做侵略性的治疗。这个观察也在去年被斯坦福大学医学院由VJ Periyakoil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所证实,并将结果发表在PLOS One期刊上。在他们的研究中,88.3%的医生选择不去做高强度的治疗。同时,那些曾经操作过高强度治疗的更年长的医师更可能选择“不靠这种治疗延长生命”。其实,身患绝症的病人自己也并不倾向于选择“高强度的干预治疗”以延长自己生命些许,而却常常“被”家人和医生“决定”去做这些治疗。所以,实际上,医生们会自己试图回避那些他们常常给病人推荐的高强度干预性治疗。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的Tom Smith教授同时也指出,那些放弃高强度干预治疗的人,不仅省钱,而且心态更好,家人压力和苦恼更小,最终他们还比那些接受高强度干预治疗的人活得长。
  
  与“放弃高强度干预治疗”相关的一个选择是“协助自杀”。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选择“放弃高强度干预治疗”后一段时间(也许某段时间,生活质量还可以很不错),人生的质量已经下滑到一定的程度,让人觉得不再有继续活下去的意义,也就是说一段质量相当低的 “临终生活”完全没有去“活”它的价值,因为那只能给人带来痛苦和经济上更大的负担。当然,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利他主义”的问题了,因为省下来的钱可能都将会为别人所用(无论是亲戚朋友还是自己中意的慈善项目)。社会科学有相当多的文献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及“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的。且不说“协助自杀”对于宗教、道德、文化的冲击,光在“自身利益的理性维护”上,“协助自杀”就已经非同寻常:钱乃身外之物,是带不走的,为何不花完?但这里的假设其实是人的“自身利益”是“生命的尽可能延长”。事实上,有不少人可能可以面对一个“生命的长度”和“生命的质量”之间的选择。一个人的“名誉”,他能给别人带来的慈善和帮助,可能对他来说会很重要。这种“名誉”的极端概念也许就是“名垂青史”。
  
  当年诺贝尔弟弟(Ludvig Nobel)去世的时候,一个法国的报纸搞错了,以为是诺贝尔(Alfred Nobel)去世了,写了一篇诺贝尔的生平,把他描述成一个“让更快杀人、杀更多的人成为可能性的人”。诺贝尔看了非常恐慌,他不想自己就被这么记住,于是设置了我们今天再熟悉不过的各项“诺贝尔奖”。虽然这里诺贝尔没有直接在“生命长度”和“生命质量”之间做选择,但可以看出,他是相当在乎自己的“名誉”的。而这个“名誉”不会因为人的逝去而消失,所以往往可以被看做是人生命的延续。如果有一个机会,让这部分延续可以更精彩,而前提是你可能会缩短自己当下的生命,你会怎么选择?
  
  即使我们没有“自身利益”的假设,选择更早“结束自己生命”还是有很好的动机的。科学家很早前就在动物中观察到了“利他”的现象,蜜蜂黄蜂可以因为别人轻微的挑衅而牺牲自己的生命,狒狒在有捕食动物或竞争性群体靠近的时候会奋不顾身地冲出去以保护自己的家人。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讲,这里其实起作用的是“种群的自身利益”。这种利他,源自于天然地希望让自己的种群能够更好的存活从而把自己的基因能够继续延续的动机。所以牺牲了自己,保护了自己的孩子和家人,哪怕是没有血缘关系但仍然是自己“同一种类”的物种,仍然会是一个可以解释的逻辑。
  
  两个月前,我在系里的一个相当要好的朋友因为出了意外成了植物人。当她在病床上躺了4天之后,她的家人选择拔掉了所有的管子,让她走了。我和系里的另一个跟她也非常好的朋友在她走之后才得到消息,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悲痛。心里想的是:为什么不在她走之前再让我们见她最后一面,这么快就让她走了。一旦这样的决定和自己真正的生活相关的时候,很少有人能够做到非常理性。我们会去想科技会进步,说不定哪一天她又能够被治好呢?为什么不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等待呢?她家家境相当好,为什么这么快就要结束生命?而前文做的讨论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假设是,我们知道这个人已经在她生命的最后几个月了。可往往在一个人走之前,我们并不知道当下究竟离生命结束有多远。
  
  人究竟有没有选择放弃治疗或者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一个社会究竟是否可以因为绝对尊重生命本身而有剥夺一个人做这种选择的权利?当一个人已无知觉却又不太可能恢复时,家人是否有权利为病人做出选择?这些讨论在法案颁布之后仍然在继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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