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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应由检察机关“唱主角”
2015-01-09 14:41: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与此同时,一起与环保有关的案件引发关注: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处罚一企业。这是我国首起由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向环保部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理论上认为,只要是公共利益的相关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才能保障诉讼主体的多元化从而促使公益诉讼渠道的畅通。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损害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却常常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责。原因就在于,个人和公益组织由于力量悬殊,缺乏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同时,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具有公诉权。它有这个义务和权利,勇敢的站出来维护公共利益,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检察官在代表公益方向,尤其在司法和诉讼活动中被视为直接的、当然的公益代表人。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院以国家公益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最佳途径。因为从现实层面讲,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而言,各级检察院对违法犯罪行为提起诉讼,更能代表国家的立场和法律的尊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金沙县检察院成了全国第一,相信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完善上会有更新的探索和进步,让公益诉讼成为工作的“新常态”。(贺新   四川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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