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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最牛违法车”不能滥用警告
2012-08-08 10:37:10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该车某些违法行为并非“初犯”,但当地交警仍然屡屡警告了事,这显然违背了制度设立的严格限制。
  
  近日,网帖称陕西安康“G00000”号牌车自2010年5月注册至今年6月共交通违法85次,其中有45次被免交罚款。对此,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安康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免交罚款,这叫“警告处理”,并不是像网友所说的没有处理。(8月7日《三秦都市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的确有着部分自由裁量权,可以只作出警告的处罚。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制裁方式,它在确认交通行为违法性的基础上,责令车主及时改正并保证不再犯相同错误,否则就必须给予其更为严厉的处理。
  
  陕西省也在2009年出台了《轻微交通违法警告制度》,规定对于驾车时未带驾驶证、行驶证等10类轻微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车辆是首次违法且并不影响道路通行的,交警在现场执法时,可以先录入交通违法系统,之后口头警告、予以放行。如果发现是第二次违法,则另当别论。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当地交警要对违法车辆仅作出警告处理,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必须在规定的10类行为之内;二是违法车辆并不影响道路通行;三是必须在交警现场执法时作出;四是违法者必须是第一次实施该类违法。
  
  安康“G00000”号牌车在违法时是否影响了道路通行,是否都在10类轻微违法行为之列,对其的警告处罚是否都是交警现场执法时作出,目前不得而知,有待当地交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澄清。但是该车既然存在45次免交罚款的警告,那么肯定存在某类甚至几类违法行为并不是“初犯”。
  
  在这样的情形下,当地交警仍然屡屡警告了事,这显然和警告的初衷大相径庭,也违背了制度设立的严格限制。不得不让公众产生质疑:执法者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将“警告”作为任意拿捏的工具,纵容了车主。公众也不得不进一步提出疑问:车主的身份究竟是谁?谁那么有能耐能够得到执法者的屡屡纵容?
  
  当地交管部门应该认识到自身的失职,立即展开深入调查,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重新处理,并对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在还公众以真相的同时,弥补执法不公带来的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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