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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临退休老法官——侯凤玲缘何顶风违规办案?
2013-11-22 15:28:45   来源:环球传媒联盟网   评论:0 点击:

  
  核心导读:
  
  近日我站接到王先生反映,河南省安阳县法院法官侯凤玲,徇私舞弊,置诉讼时效;置安阳县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却片面采信王晓亮未经法院委托而提交的不合法定程序,且不具法律效力的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鉴所出具的(2012)鉴字第012号鉴定书;对王先生质疑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回答;对王晓亮母亲王香荣真实年龄证明不予采信等诸多疑点问题于不顾…
  
  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坑害当事人。
  
  事件回溯:
  
  2006年7月29日,原告人王晓亮与被告人舅父王先生因故发生争斗。争斗使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介入后出具了伤情鉴定结论:王先生左肩锁骨骨折属轻伤;王晓亮口腔粘膜破损属轻微伤。
  
  王晓亮自称左腕舟骨骨折,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鉴定和重新鉴定,均是“左腕骨未见异常”。
  
  王先生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向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王晓亮以左腕舟骨骨折提起了反诉,法院对王晓亮反诉请求的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诉求。认为依法无据,驳回了其反诉请求,并下达了[2007]安民一初字第204号判决书,双方在法院的时效内均未上诉,并自觉履行了该判决书。
  
  事隔四年之后,王晓亮又以左腕舟骨骨折为由,再次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主审法官侯凤玲对王先生提交的:
  
  1、安阳县公安局针对王晓亮左腕舟骨骨折未见异常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2、对王先生质疑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回答;
  
  3、对王先生质疑的“诉讼时效”规定不予解答;
  
  4、对王晓亮母亲王香荣真实年龄证明不予采信。
  
  片面采信王晓亮未经法院委托而提交的不合法定程序,且不具法律效力的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鉴所出具的(2012)鉴字第012号鉴定书。竟然判令王先生赔偿王晓亮母亲被抚养人费用及各项费用59614.73元,并下达了(2012)安民初字第597号判决书。王先生不服这样错误判决,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院公开审理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了(2012)安民初字第597号判决;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专家分析:
  
  据国家高级法官和资深律师对安阳县法院597号判决书进行了剖析。认为:一是法官有意规避案件实体;二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1、安阳县公安局对王晓亮左腕舟骨骨折的两次鉴定结论可以证实,王晓亮左腕舟骨骨折根本不属实。2012年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鉴所左腕舟骨骨折的鉴定结论不但违反法定程序,重要的是与2007年争斗根本没有因果关系。
  
  2、王晓亮对(2007)安民初字第204号判决书的履行,可以证实王晓亮对上诉权利的放弃和对204号判决书的认可。
  
  3、事隔四年之后,王晓亮再以同样的诉求在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安阳县法院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都在一定的错误,不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还违反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4、关于王晓亮的母亲王香荣的年龄问题,王香荣在家庭中排行第三,上有两个姐姐,其母亲生于1933年11月11日,王香荣生于1946年元月2日,也就是说一个女性在13岁便先后生下三个女儿。这样认定,无非是有意判给王香荣一笔被抚养费,简直荒谬透顶。
  
  综合以上剖析。该案从立案至结案,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和有意规避案件实体的事实。法官侯风玲是安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名老法官了,已到了退休的年龄,侯凤玲敢于冒这么大的风险,违法办案的动机,果真是反映人所反映的是“卑鄙无耻的钱权交易”还是法官素质修养低浅?也不知侯法官制造了多少这样的错案?也真不知这样的判决是如何从主要领导的监管下通过的?
  
  一次错误的判决造成的危害往往胜过十次犯罪,犯罪是弄脏河流,错误判决是玷污了水源。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涂黑了法官形象,破坏司法公正的公信力,还给当事人加大的诉讼成本和精神伤害。
  
  由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安阳市中院,安阳市中院依法撤销了安阳县法院的错误判决,并发回重审。为此,王先生强烈呼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侯风玲的相关责任。
  
  希望安阳县人民法院的所有人员操守职业道德,严惩败坏法院风气的自家苍蝇,共同维护法院公平、公正形象。本站也将继续跟踪安阳县人民法院的重审过程……
  
  作者:王为民依据反映人提供的材料整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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