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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网店需持营业执照,否则罚款
2014-09-05 15:13:42   来源:中新网   评论:0 点击:

 记者5日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四川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络经营者须“亮照经营”,未按规定亮明身份的经营类网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因“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并继续以原主体名义从事网络交易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网页)已关停的;因技术原因,网络经营者无法将电子链接标识在开设的网站(网页)上使用”三种情形的,不得申请电子链接标识。

  根据《规定》,网络经营者统一通过“四川网络交易监管网”申领电子链接标识。标识使用工商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电子链接标识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已持有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通用数字证书的网络经营者,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上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直接提出申请,通过网络完成整个流程。申请成功后,申请者下载相关代码即可在开设的网站(网页)醒目位置使用。

  未持有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通用数字证书的网络经营者,需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上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通知申请者复审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办公电话。复审时由申请者打印初审时填写的材料并加盖鲜章送至复审工商部门,复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会在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复审是否通过。

  《规定》中还要求,已使用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站(网页)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及时申请变更或删除电子链接标识。对擅自使用、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链接标识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悉,消费者在网购时,只要点击网站的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就能查询到该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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