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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分辨率与广告不符 国美长虹拒赔被诉
2013-01-18 09:03: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原标题:电视分辨率与广告不符缩水超四成 国美长虹拒赔被诉

  中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福州消费者林先生最近向我们投诉去年11月13号他在福州东街口国美购买“长虹3d32a400”电视,选购时候,这个型号的电视宣传册上写的是“1920*1080”,导购也是这样承诺的,但是14号收到货的时候却发现,说明书和电视上都显示,分辨率只是“1366*768”,比店内宣传册和店员的承诺少了45%。林先生提出买一配一的赔偿要求,国美方面拒绝了林先生的要求。

  国美:你有证明,那我们也就跟公司申请,对吧?国美是非常尊重消费者的,也非常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你明白吗?但是你现在没有其他的证明,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说明我们这边有存在误导,我现在问店里,店里也不承认,凭什么就让人家赔一台给你啊?

  现在的证据焦点都集中在了宣传单上,对于宣传单上所写的承诺,国美方面表示,现在使用的宣传单是已经修正过了。

  林先生:你们不是写1920*1080吗?

  国美:人家是说他已经全部都修正过了。

  林先生:哪里修正啊,11月30日我去的时候还是这么写啊?

  国美:那谁知道你那个单页从哪里来的,我们全部没有你手上的那种版,我们全部都是修正的东西。

  消费者林先生为此感到愤愤不平,于是他就到福州当地的12315以及工商局进行投诉。2012年12月11日,林先生和国美在福州井楼门各省市接受调解,工商所所长建议把32寸a4000电视更换为32寸a7000,作为补偿,但是国美方面以存在1000块的差价为由拒绝了。

  林先生:工行所提出来换一台,你们也不同意。

  国美:换一台的话你不加钱谁给你同意啊,那一千块钱我让谁背啊?

  林先生:消协提出来你也不同意?

  国美:消协是协商的,消协又没有说一定让我国美来,企业做这么大,他能做的话他肯定会帮消费者去考虑。你现在一千块钱超过人家额度了,人家背也背不起。

  国美方面认为如果要换一台电视也是可以的,但是这1000块钱的差价两家平摊,就是国美和消费者一家50%,一家500块钱。

  国美:你序列不一样啊,当然要补钱,你没有补全额啊,你可以补一半啊。实在不行的话,我也同意你退啊,那你不愿意。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这个都已经是很公平的处理了,非常合理了。

  林先生:本来你们卖的跟广告的不一样,跟样机也不一样。

  国美:您没有任何证明我们有过错嘛。

  对此,消费者又致电长虹客服,欲讨一个说法。

  林先生:你那个分辨率跟广告单上写的不一样,广告单上写的1920×1080。

  长虹:信号能不能达到那个啊?

  林先生:信号达不到,但是我DVD的碟片能达到。但是分辨率并不是广告写的1920×1080。

  长虹:你如果要看1920×1080,你要用HDM,那个高清信号源进去就可以了。你能拨了还想要干嘛呢?

  林先生:广告上写的是1920×1080啊,我的意思是说按广告换一台就可以了。

  长虹:那你找商场那边换吧,广告商怎么解决。电视本来就没有问题,你的信号源能达到那个才能达到,信号源都达不到,别的又有什么用啊?

  昨天,林先生告诉我们,他已经开始走法律程序了,但是他也是有忧虑的,因为走法律程序光是律师费就需要五千块钱以上,比他买一台电视的价钱还要贵。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对此进行评论。

 

  包华: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过错,也就是说产品说明册上对于产品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技术数据和使用说明书上完全不一致,这会给我们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造成一个误导,乃至于作出一个错误的判断。而且我必须强调的是,分辨率本身就是高清电视的最主要的技术指标,也是最重要的卖点,分辨率越高意味着产品的技术水平越高,也意味着价格越高,消费者也就是基于这样一点才可能去购买这个产品的。

  现在不是没有证据,而是国美方面的工作人员认为不构成证据或者说证明力不充分。试想我们消费者买一个家用电器,在交易之前还能取得哪些材料呢?除了宣传册外我们取得不了其他材料,当然我认可宣传册本身对于产品描述确实和我们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保修手册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但问题就在于,我们在交易之前,我们是取得不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保修手册的。在交钱之前我要了解产品信息,而这个信息只有刚才所谈到的宣传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双方在交易的时候都是拿宣传单作为依据来谈的,国美其实作为商家完全没有必要替厂家的过错遮遮掩掩,除非这个宣传单是国美印制的。

  我们现在不排除宣传册上所印制的数据是因为人为的错误或者是疏忽导致的,所以我倒不见得非要判断目前就是过度的宣传,但是它肯定不是一个真实的宣传,否则就不需要变更。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如果知道自己这个宣传册本身已经存在内容不详实、不真实的情况就应该及时的更换。刚才销售人员也在说他在更换,但是消费者所看到的单据并没有更换,这个层面上来说国美依然存在工作不到位的地方。

  裘叶:还得看这个所谓的宣传手册到底是由谁来做的,如果这个宣传手册是国美自己做的,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涉嫌欺诈的问题。对于涉嫌欺诈的行为,消法当中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双倍赔偿。

  从一般消费者的观念来说主观上还是有过错的,因为由于主观上的这种过错可能会客观上继续导致这种损失的扩大,也就是说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会被这种虚假的宣传误导以至于购买这个电视机。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国美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当然在法律上的话,由于如果消费者还能举证,说我从购买电视机以后一长段时之内仍然能从国美门店拿到同样的宣传手册,从这一点上可以更加突出国美在使用宣传手册涉嫌欺诈。

  我认为至少不应该是消费者背,要不然是厂家背,要不然是商家背,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任何的过错。消费之前取得相应的宣传册,根据宣传册决定自己的购买意向,同时交纳了足够的款项,在整个过程中我们看不到消费者有任何的过错。从长虹的回复来看,有点鸡同鸭讲的感觉,消费者问他你的机子系统里面只能达到1366×768,但是宣传册上能达到1920×1080,它的回答是其实是能达到的,只要你的信号源有这么高清就可以,实际上并没有说你的机子本身并没有这么高,你机子本身就设计了只有1366×768,怎么可能达到1920×1080。从现在的这段录音来看,我们还没有办法判断长虹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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