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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所售食品含有添加剂被判赔35.6元
2012-12-19 09:25: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因认为市场销售的多款徐福记食品含不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张志华将多家超市告上法院。其中一起官司,福田区法院已于近日宣判,家乐福公司被判“构成欺诈”,应退回原告货款17.8元并赔偿原告17.8元,共计35.6元,而生产商东莞徐记食品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5日,原告张志华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和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方称,8月28日,张志华在家乐福购买徐福记牌食品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玛、落花生酥心糖若干,合计17.8元。上述3款食品标签中均列有食品添加剂TBHQ,芒果酥还含有BHT,而依据卫生部相关信息公开告知书,TBHQ适用范围不包括糖果和糕点;不仅如此,上述3款食品也存在标签不规范问题。

但家乐福一方则表示,家乐福销售的涉案食品均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徐记公司表示,产品均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监督抽检合格。所谓存在“TBHQ”和“BHT”原因,不属人为添加,属原料带入,而原料依据国标规定,可含有一定量上述添加剂。徐记公司同时称标签也经相关部门检验,故“质量及标注均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产品标准”。

11月21日,福田区法院判决,被告辩称的添加剂属原料带入,非人为添加,证据不足,而且,即使确属带入,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一、关于食品配料的标注……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判决书称,“被告将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上标注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综上,被告家乐福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退回原告货款17.8元并赔偿原告17.8元,共计35.6元。徐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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