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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勤时聋哑人坠亡 自称无责禁止家属上访
2012-12-14 14:48: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图为:邓志学生前照片与湘潭市公安局的网站公开回复 图为:邓志学生前照片与湘潭市公安局的网站公开回复

  本报讯(记者格祺伟 张桓瑞 见习记者孟令霖)2012年11月8日,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大乐村的23岁聋哑青年邓志学,于当晚19:30左右在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派出所执行搜查任务过程中,从湘潭市板塘铺霞光西路一处出租房从四楼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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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大乐村的23岁聋哑青年邓志学,于当晚19:30左右在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派出所执行搜查任务过程中,从湘潭市板塘铺霞光西路一处出租房从四楼坠楼身亡。

  11月12日16:27分,邓志学的兄长邓志武在网上发帖,质疑其弟邓志学死因,同时指公安机关不作为。

  11月30日17:26分,湘潭市公安局通过网站公开回复,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死者家属不得再就此事进行任何行为的上访。回函的落款时间为:11月19日。

  说法■

 

  家属:质疑死因可疑,被要求拿钱后不得上访上诉

  邓志武在网上发帖称弟弟邓志学当时在一个不足15平米的房间内,加上民警一共有十余人,房内空间十分狭窄,而又在有多名民警控制的过程中发生坠楼死亡,死因可疑。同时又称,警方在发生事故后,不让家属在第一时间见死者与目击者。而后在找派出所讨要说法时,当事民警拒不露面,派出所也不予理睬。

  12月1日,邓志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弟弟邓志学发生事故以后,他们一家自始至终未能接触到当时在现场的其他人员与出警人员,也未能得知弟弟究竟犯了什么事,为什么要“跳楼”?湘潭市公安局在事发后,最终与邓志武、王国康(死者父亲)顺利签订一份“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湘潭市警方一次性支付邓志学家属共计99800元(支付方式:签协议后,拿一部分;遗体火化后,付清),而后又给了5000元的车旅费。“协议”中邓志武、王国康被要求拿到钱以后,不得再以此事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上诉。而签的这份“协议”,警方也没有给他们,甚至连一份复印件也没有。

  邓志武表示,至于为什么湘潭市公安局给99800元钱,是按照什么标准,通过什么方式算出来,他也不知道。警方的人跟他讲,这个钱已经给的算比较高了,之前还有两起“事故”,其中一个搞传销的也是坠楼死亡,只给了三四万。

 

  官方:依法办案,程序合法,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11月30日,湘潭市公安局通过网络论坛公开回复邓志武的发帖。根据湘潭市公安局的回复内容介绍,“在该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由岳塘区政法委牵头成立了调查组,岳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邓志学坠楼致伤死亡情况均进行调查。”。

  调查结论:经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我局岳塘分局五里堆派出所民警依法办案,程序合法,无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情形,进入岳塘区东泗路44号1栋2单元7号居民房内执行任务,系正常出警。邓志学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跳楼逃跑致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系意外事件,办案单位对此事件不负法律责任。

  办理结果:经双方协商,已于2012年11月12日达成一致意见(附后)。死者方(邓志武、王国康)不能再就此事进行任何行为的上访。

  湘潭市公安局在回复的内容未提及任何关于支付给死者家属款项的内容。

  律师:警方涉嫌侵权,约束不得上诉上访,法律上属无效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昀辉根据本文所反映的内容,认为协议双方签订的文本,任何一方协议方都有权持有,警方不给家属协议副本属于剥夺了其知情权。另,“协议”约定家属此次不得以此事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上诉,属于剥夺他人诉讼、上访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项约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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