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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公司经理哄骗外商“签合同”骗取财物获刑
2012-12-05 18:00: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广西桂林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毛某,与其公司职员熊某、黄某通过互联网骗取外国商人来桂林“签订合同”后,要求外商送礼骗取财物。其中毛某、熊某参与诈骗数额43800元人民币;黄某参与诈骗数额15800元人民币。12月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毛某、熊某、黄某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9年初,经毛某提议,与熊某商定通过开公司,由毛某负责招聘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员,通过网络联系的方式,以捏造向外国人购买商品为由,哄骗外国商人到桂林签订购买合同,要求外国商人到自己开办的字画店或事先约定有高额回扣的字画店购买中国字画作为签订合同的礼物送给毛某,从中牟利。

2009年2月,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2009年9月,毛某、熊某让公司业务员利用公司电脑,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联系,捏造购买其商品为由将一国外客户哄骗到桂林。毛某对客户自称“莫爱玉”并以该名字与该国外客户签订购买合同后,要求该客户购买中国字画送给毛某。该客户同意后,由熊某开车,将毛某和该客户带至毛某、熊某二人开设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一画店,该客户刷卡购买了标价人民币28000元的字画作为礼物送给毛某,为防止客户拒付款,毛某让客户在购物时签署“自愿购买申明”。事后,该客户回国后,通过电子邮件与毛某联系,要求履行合同,均被毛某以种种理由推托,未履行该合同。

2010年7月28日,在毛某的授意下,公司翻译黄某利用公司的电脑通过互联网,捏造拟购买国外客户销售的红酒,将国外客户哄骗到桂林。毛某对国外客户自称“席锐”并以该名字与国外客户签订购买合同后,要求国外客户购买中国字画送给毛某。国外客户同意后,熊某伙同毛某、黄某将国外客户带至桂林市秀峰区一美术店,由国外客户刷卡购买了人民币15800元的字画作为礼物送给毛某。当日,毛某等人还未到该美术店拿回扣款,公安机关将毛某、熊某、黄某抓获。

另查明,桂林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毛某、熊某管理、经营期间,没有履行与外国商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案发后,毛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6800元人民币;熊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1200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毛某、熊某的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共计28000元人民币及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人民币15800元返还被害人等。(欧惠兰 赖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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