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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宅或承包鱼塘作窝点 非法经营病死猪肉获刑
2012-11-30 11:49: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茂名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邹辉球、伍国强)昨日下午,化州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宣判,三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和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谭某新、牛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筹划在化州市租用一民宅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窝点,并于当年11月开始无证非法经营收购及销售病死猪肉。 

  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两人均为江门人)分别投资3万多元加入合股非法经营。被告人李某(化州人)则以个人名义承包鱼塘作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窝点掩饰使用,并以办生猪养殖场为由向化州市供电局良光供电所报装三相电用于冷库储存病死猪肉。每个人有不同的分工,并按照入股的点数分成销售病死猪肉所得利润。 

  6月18日,化州市公安局对该窝点搜查,当场扣押一批屠宰生猪工具和约3800市斤已经屠宰好的病死猪肉、排骨等(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屠宰的病死猪肉和销售出去的猪肉值共值78400元),经过对扣押的部分销售单据的统计所得部分收入为52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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