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儿童蚊香无国家标准 厂家多自封
2014-07-29 16:41:05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随着盛夏来临,皮肤娇嫩的婴儿很容易被蚊虫“盯”上。市面上专门为婴儿准备的蚊香液备受婴儿父母的欢迎,各大商场、超市销售火爆。那么,这种婴儿蚊香液究竟是否“无毒无害”?

  7月28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康巴什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超市经营的金盾品牌婴儿蚊香液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随后对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自2014年6月起,该超市销售金盾品牌婴儿蚊香液(商品编号409047),同时在该商品的购买页面上宣传“100%无刺激,无毒透气,婴儿健康呼吸”及“专业、环保,对婴幼儿无毒无副作用”等内容。

  金盾品牌婴儿蚊香液包装上标明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80361,农药生产批准号:HNP44095-I1206,炔丙菊酯含量:0.86%。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蚊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蚊香应根据不同等级进行标注。

  记者与市工商局康巴什分局执法人员确认,目前儿童蚊香并无国家标准,且我国并未将蚊香划分为婴儿、儿童、成人等不同类别,儿童蚊香多是厂家“自封”的。

  记者发现,不少商家看准了婴幼儿这一特殊人群,打着“无毒无害”的旗号宣传,价格也比成人蚊香产品高。有关业内人士表示,这只是一种营销的噱头,不管是电蚊香液,还是驱蚊水,只要是用化学方法来驱蚊的产品,都是微毒产品,只不过婴幼儿的产品含量略低。

  近期,康巴什分局对辖区实体店销售的婴幼儿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各大商场、超市中销售的蚊香液产品均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同时部分超市也存在将婴幼儿蚊香类产品均使用“无毒”宣传语,并强调适合婴幼儿和孕妇使用。

  目前,康巴什分局已向该超市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超市承认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取证调查,并立即在企业内部进行整改,将所有金盾品牌婴儿蚊香液下架。据悉,其他电商也将金盾品牌婴儿蚊香液下架。

  从康巴什分局查处金盾品牌婴儿蚊香液案件来看,经营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一者,经营者可能并非主观刻意,但是其经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经营者应该对自己的营销、宣传慎之又慎,不能为了销量而做有损自己商业信誉的事情,从而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二者,经营者的主观故意行为也是一种可能性,为了牟利,不择手段,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热词搜索:蚊香 国家标准 厂家

上一篇:昆仑山矿泉水被疑暴利:1箱120元生产成本仅25元
下一篇:知名家纺品牌多喜爱被执法部门打假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