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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红人吴法天炮轰“国酒茅台”过初审
2012-08-03 09:25:37   来源:中网   评论:0 点击:

  因在微博上“约架”而成名的微博红人吴法天今日对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一事发表微博称:“如此奢侈的白酒,要正式册封成为‘官酒’了么?”并称“国酒茅台”通过工商局商标局的初审至少违反了四项法律法规:《广告法》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7月20日公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贵州茅台(600519)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了初审。“国酒茅台”商标为4个,均为33类。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
  
  国家商标局称,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资料显示,贵州茅台早在2001年9月13日就曾提出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迄今一共申请了9次,但此前一直未获成功。
  
  微博红人吴法天因为跟四川某女记者“约架”而出名,原名吴丹红,目前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据记者了解,我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著名律师雷用剑表示说这个规定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商标中已经含有“国”字的企业,例如“中国国航(601111)”、“中国银行(601988)”之类的企业,但是对于之前商标中并没有带有“国”字,现在又重新申请带有“国”字的商标,这个确实是一个新的话题,目前就看大家是否对茅台申请“国”字商标有异议了,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初审通过的三个月公告期内,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对茅台的“国”字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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