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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炒金40万转瞬而逝 委托人告上法庭
2012-08-06 16:11:11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通讯员崔道远夏明伟)家住密云的王某将40万元交予张某夫妇进行炒黄金(1608.00,-1.30,-0.08%)期货,然而半年时间就亏得一分不剩。王某将张某夫妇起诉至密云法院。
  
  地下炒金在我国部分城市已盛行多年,炒金机构为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多将经营场所设于高档商务区,并以极高的收益当做诱饵,吸引投资者将钱投入境外黄金市场或是自设的虚假交易平台,从中收取手续费或是骗取投资者钱财。资金在风险市场或虚假交易平台中,往往在短时间内就会“亏”得一干二净。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9月,被告张某对王某称炒黄金(期货)特赚钱,并以替原告炒黄金为理由分别在2009年9月、10月、11月共从王某手中拿走现金40万元。2010年7月,王某找到二被告,二被告称钱已经全部亏掉。
  
  被告张某夫妇辩称,40万元全部用于替原告炒黄金期货。当时原告是自愿将40万元交给被告替她炒黄金期货的,现在钱全部亏掉原告无权主张返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将40万元交付被告是用于炒黄金期货,视为双方之间就被告替原告炒黄金期货形成口头合同,但被告不能证明其操作黄金期货的行为属于目前国内合法的黄金交易途径,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王某、张某夫妇均为自然人,更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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