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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环保法修订:如何提高公众的环保参与权?
2012-09-13 14:27:06   来源:搜狐   评论:0 点击:

  前段时间,由于对环评信息公开的异议,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和江苏南通启东达标水排海工程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我国已进入环境敏感期和矛盾凸显期,环境风险加剧,环境事件高发,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环保部将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说,从今年9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项目环评时,需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周生贤还表示,在项目环评的受理和审批中,还将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将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即项目受理情况和报告书简本公开,项目审批情况和政府承诺公开,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公开。
  
  周生贤着重指出的信息公开,不但是当前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这也是已实施了23年的环境保护法的首次修订。
  
  强化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公开是本次环保法修订的一个亮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告诉本报记者。
  
  王灿发曾多次参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研讨。他说,“这次修订对信息不公开情况规定了补救措施和条款。即公众可以对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或者处罚、处分有关部门。”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也表示,“现在很多项目前期没有让公众参与,造成信息传导闭塞,形成了一些环境群体事件,环保法的修订要让公众可以畅通地表达民意,不仅仅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了解相关信息,而是要在前期就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中,让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周生贤强调,“加强环境审核审批信息公开,是环保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环保领域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现在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呈上升态势,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日益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主动公开还不够。要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权力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以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点行业和上市环保核查、固体废物进口、环保模范城、生态示范创建等事项为重点,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公开环境监测数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周生贤也明确表示,环保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等近年来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疏解群众疑虑情绪,有利于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
  
  他要求,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信息公开。特别是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
  
  针对公众非常关心的PM2.5,周生贤说,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
  
  周生贤还表示,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布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
  
  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张志敏说,“这次修改环保法,在环境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是在事前预防环节,要落实企业防范风险的责任,要求企业在事前防范排污,保证环境安全;此外,在应急过程中也要做好提前防范,这在现行环保法中是没有任何要求的,但通过我们这几年的实践,发现不要求的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就很难杜绝,这是新增加的条款。”
  
  “大部分环境污染事件是由于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引发次生的。修订的环保法中,明确要求在处理安全生产、交通等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时要预防发生次生环境事件,如果发生了次生环境事件,要有效应对,并追究责任。上述增加的三点,在现行的环保法中是不明确的。”张志敏说。
  
  针对这些突发环境事件,汪光焘说,这次修订新增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环保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是环境污染累积的破坏性释放。及时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要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周生贤说。
  
  呼吁将公益诉讼纳入修订
  
  不过,让王灿发非常遗憾地是,公益诉讼未能纳入本次修订。“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即公众使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失望的不仅是王灿发,还有国内首例由草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发起方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副总干事常成说,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应该列入公益诉讼条款,“可以任何形式加入。如果担心细致规定、配套措施一时难以落实下来,那么在修订的环保法中,哪怕是一个原则性规定,非常笼统的表述都可以,这样也给司法机关留一个口子。”
  
  “由于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司法部门死抠法律条文,这个条文将把绝大多数的民间环保组织拒之门外。如果环保法能原则性地保留公益诉讼条款的话,那么环保组织可根据环保法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程序一步一步往下走。”常成说。
  
  “在环保部起草最早版本的草案建议稿中是有公益诉讼的条款,现在的草案审议稿中取消了该条款,这将影响公众以司法手段参与环境保护,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王灿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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