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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境外旅游严禁“以小费补团费”
2012-08-03 15:11:59   来源:中国网   评论:0 点击:

  境外旅游小费该怎么收?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定?昨天下午,上海市消保委和旅游局共同约谈国旅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此前的霸王条款公开征集中被投诉。
  
  “小费要收得明明白白”
  
  由于国内外服务业收入构成的区别和消费者观念的不同,我国消费者普遍没有给小费的习惯,对于旅行社代收转付境外小费的做法,市消保委和旅游局都表示支持,但也明确指出,要收得明明白白,不能以小费补贴团费。
  
  市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处长助理王翊婷表示,在收取小费前,旅行社必须做到明确告知,包括小费的构成、收取标准、交付对象、交付方式等。小费绝不能成为旅行社的额外收入。
  
  市消保委也指出,境外旅游应遵循国际惯例支付导游和司机小费,但如何计算收取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如果游程中的某一天没有导游的出现和司机的驾驶,就不应当收取相应的小费。倘若约定不明确,就可能出现“打闷包”多收费的情况。
  
  在国旅上海的合同上,仅简单一句话约定了每人每天收取的小费数额。“比如去欧洲,来去十几个小时都在飞机上,没导游也没司机,小费给谁呢?消费者会担心,小费是否被旅行社赚了,或是用来补贴低价的团费。”市消保委法律与研究部主任唐健盛表示疑问。
  
  国旅上海代表、质量管理部经理陈华表示,收费标准是参考同类企业,他将尽快了解情况,整理书面材料,并约定下一次约谈时间。
  
  违约责任应当对等
  
  以散客短线为主的大通之旅旅行社也在昨天约谈的企业之列。记者注意到,现场摆放着的一份消费者投诉时提供的崇明旅游合同。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此线路16人开班,不足16人全额退款,我社在出团前三天通知客人,团款全额退还,我社不做其它赔偿。如客人临时取消,在出团三天前需付5%的违约金,出团前三天之内需付10%的违约金及座位损失费50元/人。”这一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中明显不同,后者双方违约均要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人少出团肯定亏本,只能违约。不能出团已经赚不到钱了,怎么还能再让赔钱?”大通之旅质监客服部经理张艺新在约谈时发问。“旅行社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损失,难道消费者就没有损失吗?”唐健盛反问。
  
  王翊婷对此表示,单方面规定了消费者违约要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而旅行社违约则可以不赔,显然不公平。旅行社应当承担自身的经营风险,尽量通过市场行为分散风险,而非转嫁给消费者。
  
  不过,张艺新也在现场表示,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新合同从6月1日起使用,不合理条款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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