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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移花接木”欺骗山西省朔州市交警支队
2020-06-01 09:27: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因疏忽失察肇事者利用假证件逃脱责任导致受害者客户维权难

该支队在处理2019年11月17日14时10分左右发生在朔州市开发区梁郡路雅卿苑小区北门外往东叉口非机动车道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碰撞事故认定。

肇事人情况简述:肇事人魏小艳(该人口户籍信息14232519840922592X于2012年11月12日被山西省兴县公安局康宁派出所以双重户口为由注销),又名魏兴艳142325198208225982,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人使用已注销的魏小艳户口在2014年10月2日申请了驾驶证。

本人诉求:请求撤销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第201919027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同时追究肇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一人持有两个以上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是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方式,户籍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身份证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肇事人明知在已经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继续申领第二个不同号码的身份证时,已属主观故意,明知而违法。

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属国家行政许可行为。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并同时附加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肇事人在明知持有两个以上居民身份证,未向行政机关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且申请驾驶证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后,由该居民身份证信息申请的驾驶许可也应一并撤销。

希望山西省朔州市交警支队能够尽快给受害者公开,公平 公正处理好此事,让肇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让受害者得到心灵的安慰,让我们社会更加的和谐,同时感谢您为山西的人民保驾护航,辛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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