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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执法瑕疵,还是恶意造假?
2021-03-19 11:52: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浙江舟山食品中毒案采访笔记(一)
 
  2021年3月10日下午,在杭州的浙江商业集团一号楼会议室,一场由多名权威专家参加的“肉制品致病菌检测实务及行处适用学术研讨会”,正为曾发生于2019年的舟山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而举办。
 
  2019年6月17日,舟山定海部分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以该局风险监测检验抽样的样品中检出了沙门氏菌为依据,对涉案的定海白泉北极星食品厂做出行政处罚。在舟市监定处字(2019)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该局认定“定海白泉北极星食品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和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宁波市鄞州鹿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粉松)存在关联性”。涉案的定海白泉北极星食品厂遂以此为证据,向宁波市鄞州鹿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160万元的巨额赔偿。鄞州鹿港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介入理赔时,发现疑云重重,其中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出具的法律文书前后矛盾,当事人许女士发出感慨:这是执法瑕疵,还是恶意造假?
 
  当事企业是一家台商企业,在宁波落地近30年,法定代表人许女士的先生大施是台湾鹿港人。台湾施氏家族在海内外的产业都是肉松加业,大施出生在肉松加工世家,六岁起就跟着父亲在作坊里,耳濡目染,对各种肉松的加工工艺和选材要求,烂熟于心。
 
  这次事件, 对他们夫妇来说,不啻于闷头一棍。
 
  该案的代理人李召宝告诉说,因鹿港公司投保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主管的宁波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而其本人因是该中心的特邀顾问,所以接到舟企诉讼后,曾受该中心的领导之邀介入了解此案。又由于该案涉及到宁波市的品牌企业及台资企业,宁波市品牌促进会领导很重视,也推荐他来代理,自己面对这么一堆经不起推敲的证据,也是一个头两个大,啼笑皆非。李召宝说,他已经提起对这些法律文书合法性的质疑。
 
  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提供的材料表明,2019年6月17日22时30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接到消费者报案超市食品有问题,23时55分至2019年6月18日1时10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对邵水平的现场笔录,记录表明在超市销售的4种产品是鸡肉三明治、牛肉三明治、汉堡、三明治。而且这份笔录邵水平也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同时记录者也在笔录中明确待进一步查明原因。所以这份笔录能证明到2019年6月18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定海分局都没有确认北极星食品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在记者面前, 赫然还有一份申请日期、办案机构审批同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均为2019年6月17日的《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立案审批表》,难道定海分局上上下下的官员,有先知之明,在接到报案超市食品有问题后的现场调查结束之前,就知道这家食品厂的产品会检出沙门氏菌?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逻辑的。令人难以理解。李召宝如是说。
 
  笔录中还出现了男女都分不清的荒唐之处。2019年6月19日9时30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执法人员詹某、王某去涉事的北极星食品厂检查,笔录中有“经营者邵水平一直在场”的记录,并有当事人邵水平的签名。但现场笔录中竟然出现“该厂未在从事生产活动,除经营者及妻子外,无其他从业人员”这样的字句。邵水平是北极星食品的法人代表,本来就是女的,既然是现场笔录,难道男女都分不清?女性还有妻子?显然,这两位调查者根本没有去过现场,这份笔录是伪造的。当事人许女士指着这些假材料无奈地说。
 
  这份2019年6月19日笔录里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于6月16日、6月17日生产的三明治进行检查时发现,三明治的外包装黏贴是标签为汉堡食品标签”。但在前一天也就是6月18日的笔录中是这样记录的“抽取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6日的该批次汉堡11只,该批次现场总数11只;抽取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的汉堡13只,该批次现场总数为13只”。对比两份笔录不难发现,头一天执法人员已经把16日、17日两天生产的汉堡全部采样了,这里说是全部采样了!那么19号这天这两个执法人员怎么又在工厂现场发现同一批次的产品?是见鬼了吗?
 
  当事人许女士接着说,更为可耻的是造假的目的,原因是涉事汉堡并无肉粉松原料的事实被我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查出后,这批人为强行关联,就作假了一个错贴标签,汉堡实为汉堡三明治的谎言,执法人员在事后伪造了这份在现场查验到错贴标签的调查笔录,却没想到这份调查笔录会漏出作假的马脚。
 
  这里还有一份被当事人指责舟山企业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合谋做假的:2019年6月26日定海分局执法人员詹某、乐某对定海白泉北极星食品厂负责人邵水平所做的笔录。笔录有“邵水平”的签名,笔录中记载“当事经营者邵水平一直在场”。但有证据证明,邵水平本人也承认,现场调查笔录期间邵水平人并不在舟山而在宁波的事实,如果该笔录中的邵水平签名是其事后补签的,则确有当事经营者与执法调查者共作虚假调查笔录制造假案的重大嫌疑。
 
  再有2019年7月26日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邵水平所有笔录都盖有其单位公章,这份却没有盖章。这份笔录中前面所记载的检查人员是翁某、詹某。离奇的是,后面的检查人员签名却变成了乐某、詹某,翁某凭空消失。
 
  到截稿时,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公布的尾数为0262的联系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一份笔录有瑕疵,可以理解是该局执法人员业务不精的问题,大量笔录都有“瑕疵”,就不是该局执法人员业务不精,而是涉嫌故意编造事实做假案了。该案的代理人李召宝指出。
 
  浙江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万里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易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也应邀参加了省肉制品协会的这场学术研讨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八条规定,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违法事实的才符合立案条件,而符合立案条件后,还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所以从上述的程序规定来看,这个案件在17日22时30分定海分局才接到消费者报案,而报案指向的又是学校超市,17日23时55分至18日1时10分,调查人员尚在调查笔录中,就出现了17日的《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立案审批表》,这显然是有问题的,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这个规定就明确了现场调查笔录必须是在现场调查时制作,而且记录内容要核对无误确保笔录的真实性。所以凡是事后补作补签名的、以及编造虚假事实的调查笔录都是违法无效的调查笔录。
 
  台湾大施说:“在浙江省这么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地方,某些政府部门居然还有这么目无法纪、明目张胆的造假,我真的很郁闷!所以这次我把情况反映到省台办、宁波台办包括舟山台办,真的不行我诉到省高院去,再不行到北京去,因为舟山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有时候,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总有到来的一天”。浙江省肉制品协会会长赵晓宁握着大施的手安慰说。针对宁波市鄞州鹿港食品有限公司在舟山的遭遇,该协会专门组织省内专家召开了专家学术研讨会”。(张力)
 
来源:http://www.tao256.net/Article_List.asp?ID=1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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