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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银行应实行差别费率
2012-08-15 10:20:55   来源:人民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表示,央行将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央行还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有关部门已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险保率、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形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张跃文14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银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国有大型银行和小型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差别费率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险存款机构应该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
  
  7月中旬,央行相关负责人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发布时曾表示,我国目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酝酿逾1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加快了出台的步伐。
  
  郭田勇表示,如果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就会始终以自身信用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隐性担保,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改革的推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制约。
  
  “在出资方式上,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是一家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但应该按照公司化的治理结构运作。”郭田勇说。
  
  张跃文分析说,存款保险应该是一个公共产品,能够保障大多数个体的利益,可以盈利但绝不能是个纯粹营利性质的机构,要对各银行有一个广泛的监管作用,起到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始资金应由政府财政注资,”张跃文对导报记者说,“资本金不一定很高,但后期随着各银行缴付的保费额度可以维持机构的运作。”
  
  据悉,目前国际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付款箱型”,只负责赔付储户的存款;二是“风险最小化型”,除负责赔付外,还具备对银行的重组甚至监管等广泛功能;三是“中间型”,其功能介于前两者之间。
  
  接受导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中间型”比较适宜,既能对银行起到监管的作用,又可使个体储户的存款利益得到保障。
  
  对于存款保险的赔付,张跃文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有限赔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范建军撰文称,考虑到我国储蓄率较高的特点,保险额上限定在人均GDP的4-5倍较为稳妥。
  
  “全额赔付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弱化市场约束。根据现在的情况,存款保险制度启动阶段可以参考人均GDP、居民收入水平等指标规定保险额度的上限。”张跃文说。
  
  或采取差别费率制
  
  据悉,目前多方已达成共识: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必须加入。
  
  郭田勇也认为,从公平性角度出发,大银行应该参加存款保险,否则会使弱势的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增加小银行的经营风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提出的保费要求又会提高银行经营成本。
  
  “保费的高低与风险的大小密切相关,大型国有银行风险较小,一些小型商业银行、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的风险较大。”张跃文说。因此,他建议可以采取差别费率制,费率结构可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测评指标综合确定。
  
  张跃文认为,或许大型国有银行的缴付费率会较低,但是绝对量、份额是大的。因为存款的基数大,大型国有银行享有的国家隐性担保额度大,这部分经营成本或许无法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可能其并不欢迎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在《意见》中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存款人保护和损失分担机制,是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前提和配套措施。
  
  “对小型金融机构来说,这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享有的国家隐性担保额度较小,”张跃文分析说,“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储户将资金放在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和放在国有银行一样安全,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护。个别银行经营不善不会引发连锁性的银行信誉危机,储户也不会急于挤兑,能够降低引发银行倒闭的风险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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