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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互联网金融协会如何规范P2P
2016-03-15 15:09: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即将挂牌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就“在两会中多次被提及的如何规范P2P平台”的问题展开了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就加强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规范,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初稿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从业机构应当披露公司概况、公司治理、公司网站、重大事项变更等信息。
    接下来是上海浩禄金融小编整理的初稿关于P2P的部分内容:
    第五章 个体网络借贷(P2P)项目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七条 个体网络借贷(P2P)从业机构应披露一下平台运营信息,以下数据应至少每日更新:
    (一)交易总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所有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的出借资金(本金)总额。原则上,交易总额与投资总额和借款总额应为一致;
    (二)交易总笔数。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总笔数;
    (三)借款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借款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四)投资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投资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五)人均累计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借款个体平均成功获得的资金金额。人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借款人数量;
    (六)笔均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借款平均成功获得的借款资金金额。笔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七)人均累计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投资出借个体(人)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人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投资人数量;
    (八)笔均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投资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笔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九)贷款余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自平台运营起始所有借款人还未偿还投资人投资本金的总金额(不包括投资回报的利息部分和逾期部分本金)。当期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新增交易额-本金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还款总金额本金部分)-本期发生逾期总金额。
    (十)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一)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二)平均满标时间。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均到每个项目的满标时间。平均满标时间=统计内所有项目满标时间之和/项目数;
    (十三)累计违约率。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借款额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项目数与所有项目总数之比;
    (十四)平台项目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逾期率=逾期项目数/平台交易项目总数;
    (十五)近三月项目逾期率。指近三个月内平台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
    (十六)借款逾期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所涉逾期金额总和;
    (十七)代偿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出借人应收到但未收到的偿付本息总额;
    (十八)借贷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逾期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十九)借贷坏账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坏账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二十)客户投诉情况。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客户投诉事件名称、事件描述和事件数量;
    (二十一)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等。
    对于这次规范条令,上海浩禄金融负责人凌正先生表示:对于P2P信息披露,一直以来都是业内讨论和监管层关注的重点。早在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下发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里就用了一章的内容对P2P信息披露进行了说明。这次互联网金融协会刚一成立就对P2P进行了系统的规范,每天披露21项信息。这对P2P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做了很高的要求,将P2P放在大众视野中,有利于P2P运营的规范、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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