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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祥机械IPO难关:公务员持股、公积金未缴
2012-07-25 15:32:40   来源:中国金融网   评论:0 点击:

  证监会近日披露了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祥粮食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从事大型碾米机械单机及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但大众理财网发现,公司股东中尚有一名国家公务员,而且该公司注册成立之初就违法,这些历史问题,或许让永祥粮食机械IPO前途成为一个谜。
  
  公务员持股未被要求清退
  
  大众理财网在招股说明书上看到,持有215097股,占发行前0.65%的姚安锋非永祥粮食机械公司员工,现为安陆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其取得的净资产原属于其母亲周祥玉所有。周祥玉原系安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1998年永祥有限的净资产量化分割时,周祥玉将分得91,100元的净资产以其女儿姚安锋的名义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公务员被禁止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的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出资有违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但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永祥粮食机械1998年6月以发起方式设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188万元,按照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部分应至少为356.4万元,而永祥粮食机械设立时,股东中仅李店铸造厂、高云以货币资金方式,其余均以净资产折价方式出资,而货币出资额部分合计76万,低于公司法的最低限额(1188万元的30%为356.4万元),不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
  
  多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未予缴纳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永祥粮食机械自2011年4月起才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理由是2002年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不是强制执行的政策,因此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若按其执行,自2002年4月至2011年3月(共9年)公司最多应补缴住房公积金共341.40万元。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永祥粮食机械为自己长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找的借口,因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说明了“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说明该条例的强制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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