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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贪腐案细节曝光 上市房地产公司两高管涉案
2017-01-11 16:42:44   来源:理财头条   评论:0 点击:

  两年前,深圳市发生消防窝案,随后涉案的数十名官员与涉案企业负责人被带走调查。报道显示:2014年2月,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接举报后对深圳市消防监管局展开调查,查出该局存在小金库,并且存在贪污问题。一开始涉及的人员并不多,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深圳全市几乎所有在建楼盘的消防审查均由这个部门负责,这些官员除向开发商索要财物外,还在收受好处后向开发商推荐消防器材商,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也因而通过消防审验。
  
  时隔一年后,该案相关细节逐渐浮出水面,2016年12月底,该案主要涉案人陈德奎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直面》传媒日前获得独家材料显示:2012年,深圳市德正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准备竞标深圳市龙华新区中航地产某小区消防工程项目。
  
  作为主要涉案人,其深圳市德正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德奎为顺利投标成功,请求已落马的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后勤保障处副处长陈某帮忙。
  
  权威材料显示:陈某答应后,找到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兼中航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正林帮陈德奎竞标。
  
  当年5月份,陈德奎成功中标。
  
  资料显示:被抓前,陈某已官拜深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据其向检方供述:2006、2007年期间,石正林担任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公安局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当时担任后勤处副处长,分管后勤工作,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石正林。
  
  陈某供述:2012年,陈德奎向其提出想做中航地产开发的某小区的消防工程,让其从中帮忙协调关系。于是他便约陈德奎与石正林在上海宾馆一起吃饭,其向石正林介绍并推荐陈德奎来做中航地产某小区的消防工程。
  
  陈某说:具体的招投标过程其不清楚,但陈德奎确实中标了中航地产某小区的消防工程。陈某承认:2013年4月份,陈德奎转给了他10万元,2013年8月份;分几次转给其20万元;2014年春节转给其3万元;2014年5月份转给其3万元,合计36万元,均转到陈某的工商银行卡上。陈某坦承:陈德奎给其转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多年的关照,也是感谢其帮助他中标中航地产某小区的消防工程。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兼中航物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正林做证时说:其通过业务关系于2007年认识陈某,而陈德奎是陈某介绍其认识的。
  
  据陈某供述:2011年底,陈某约石正林在上海宾馆吃饭,带着陈德奎一起来了,陈某向他介绍了陈德奎的公司情况,明确向其推荐陈德奎的公司参与中航地产某小区消防工程的招标,希望其能帮助陈德奎的公司中标。
  
  权威材料显示,石正林作证时说:在中航地产消防工程的招标期间,他向公司常务副总欧阳昊推荐了陈德奎挂靠的某消防公司参与考察。陈德奎挂靠的某消防公司最后进入邀请招标环节并最后中标,但其没有收取陈德奎任何好处。
  
  石正林表示:其之所以推荐陈德奎挂靠的某消防公司一是因为该公司符合要求,二是因为陈某任深圳市公安局后勤处副处长,分管物业管理工作,深圳市公安局是其公司的大客户,其想要维系好和深圳市公安局合作的关系。
  
  欧阳昊作为证人也证实:其是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航某小区是中航地产下面的一个项目地产,由其担任总经理。石正林是其直接领导。
  
  欧阳昊说:石正林向其推荐了陈德奎挂靠的深圳市某消防工程公司参与中航地产某小区消防工程的竞标。欧阳昊称:如果石正林不向其推荐陈德奎挂靠的公司,其不认识陈德奎,也不了解深圳市某消防工程公司,其想不到将该公司列入考察大名单。
  
  1月9日,《直面》传媒(微信ID:zmtg1108)向中航地产求证此事,但该公司并未回应。
  
  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许金周认为,中航地产的行为或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许金周说: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龙海告诉《直面》传媒(微信ID:zmtg1108),这种情况,中航地产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刘龙海说: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是看两点:一、是否违反招投标程序;二、是否情节严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刘龙海认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排挤竞争对手)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该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或中标项目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即可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直面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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