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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反制裁立法体系的发展
2022-09-20 17:41:00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摘要:长期以来,为了应对西方制裁,俄罗斯发展了反制裁法律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制裁的负面影响并进行有效的反制。俄乌冲突发生以来,俄罗斯密集出台多项反制裁法令进行了快速应对,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2014年乌克兰危机开始后,为应对西方大规模经济制裁,俄罗斯致力于发展反制裁法律制度,目前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在俄罗斯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离开俄罗斯和进入俄罗斯的程序》(1996年)、《特别经济措施和强制措施》(2003年)和《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等(2018年)为广泛适用各种反制裁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特别经济措施法

  在2014年之前,俄罗斯实施限制性措施(特别经济措施)的实践一直存在,特别是,受到2006年颁布的《特别经济措施法》(2006年12月30日第281-FZ号联邦法律)的规范,该法的适用主要与执行关于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关。2019年颁布的《特别经济措施和强制措施法》(2019年5月1日第83-FZ号联邦法律)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特别经济措施与强制措施的概念分开,扩大了限制性措施的适用范围:第一是与俄罗斯为应对外国单方面限制性(制裁)措施或应对外国其他情况和行动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有关;第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俄罗斯总统和联邦执法机构在是否适用限制性措施方面起决定性作用。总统有权决定采取特别经济措施和强制措施。《俄罗斯国家安全法》(2010年12月28日第390-FZ号联邦法律)第3条将“特别经济措施的实施”界定为安全活动。该法第4条规定,由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政策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关于为安全目的采取特别经济措施的决定”(第8条)。联邦安全委员会制定并经总统批准的文件(第4条)由联邦执法机关、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负责实施。《特别经济措施和强制措施法》更详细地阐释了总统的权力,并定义了其他权力机构的职能和地位。根据该法第4条“关于对外国和(或)外国组织和公民实施特别经济措施的决定……以及此类特别经济措施将实施的期限,由俄罗斯总统根据联邦安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并应立即通报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议会两院和联邦政府也有权向总统提交关于使用特别经济措施的建议。取消特别经济措施的程序与此类似,可由联邦议会两院和联邦政府提出提案(第5条),由总统作出决定。总统与联邦议会之间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总统应至少每六个月向议会两院通报一次特别经济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同时,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应“讨论有关特别经济措施实施进展的情况,并向总统提出建议以提高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也可以提出取消和(或)修改的建议”(第6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执行总统的决定。它有权“确定禁止和(或)限制的具体行动清单”。中央银行在其职权范围内也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俄罗斯,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不是公共权力机构,也不属于联邦执法机构。但是,就其权力的“法律性质而言,与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有关,因为国家权力的实施以使用国家强制措施为前提”。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4条赋予议会两院立法发起权。国家杜马代表和参议员可以提交有关实施特别经济措施的议案。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联邦各主体立法机构、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也具有立法发起权。换言之,俄罗斯联邦议会机构以及总统和政府在制裁领域拥有相当广泛的规则制定权。

  二、反外国制裁法

  较之《特别经济措施和强制措施法》,《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2018年6月4日第127-FZ号联邦法律,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了关于适用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框架,引入了影响(反制)措施的概念,以应对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不友好行为,包括实施政治和经济制裁。本质上,影响(反制)措施与特别经济措施相同。尽管《反外国制裁法》与《特别经济措施和强制措施法》对特别经济措施的规定并不抵触,但也存在区别。例如,《反外国制裁法》第2条将“(反制)措施”定义为禁止或限制不友好国家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的企业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俄罗斯境内。同样,禁止或限制提供满足国家和市政需要的服务和工程施工,以及参与国家和市政财产的私有化(此类措施在美国立法中广泛存在)。根据该法第3条,采取影响(反制)措施的权力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政府根据总统的决定启动或取消。同时,总统可以就安全理事会的提议作出决定。该法还针对来自不友好国家的商品及其组织和公民提供的服务引入了“国民待遇”的概念。第4条规定了关于外国针对俄罗斯及其组织和公民的类似措施的豁免制度。此外,《反外国制裁法》并未专门规定中央银行在采取反制措施方面的职能。实践中,外国制裁政策可能会影响俄罗斯的金融体系,需要中央银行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换言之,中央银行可以采取特别经济措施,而不是该法所规定的“影响(反制)措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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