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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2020-11-19 18:17:22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无罪辩护可以说是每个律师心中的白月光,但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法庭审判阶段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几率越来越小,于是将辩护重心前移已经成为刑事辩护工作的一个趋势。证据不足作为运用较为广泛的无罪辩护理由之一,在运用时也随着辩护重心前移。
 
  一些学者认为证据不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数量不足,二是质量不足。数量不足也就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数量不充分,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质量不足,就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质量不充分,针对的是实体方面辩护,主要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来找证据的不足,以此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先从犯罪主观方面着手:在某些犯罪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所以在一些案件中,一旦缺失该条件是无法构成该罪的,例如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知道所收购的物品是赃物;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案件,当事人也可能不知道窝藏的人是犯罪嫌疑人等。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看看侦查机关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方面有没有查证属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那么律师就可以建议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同样犯罪目的也是要证明的,如果律师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不被起诉。例如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证据,那么也就无法构成犯罪。
 
  接着从犯罪主体着手发现控方的证据不足。司法实践中,针对犯罪主体方面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和特殊主体的身份两方面。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据户籍证明等材料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律师可以依据其原籍医院出具的临产证明、父母证言、家族族谱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该行为是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还有在涉嫌挪用资金罪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和公司有员工关系,如果不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隶属关系,则不构成该罪,所以律师可就犯罪嫌疑人与公司的关系着手。
 
  此外还可以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的证据方面着手。例如在涉案人数较多的寻衅滋事罪中,受害者如果不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又有证据证明自己不能斗殴,或者还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控方的证据就是不足的。
 
  针对上面提及到的实体方面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最好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通过写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将案件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而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在法庭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一般会针对关键性证据的三性提出质疑。例如鉴定意见并非针对本次受伤所做,证据缺乏关联性;电子数据由非侦查人员提取,证据缺乏合法性等质证意见都是针对证据的质量不足做出的辩护。
 
 
  庭审中,辩护律师还会针对证据数量问题质疑全案的证据体系,认为整个案件的实施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我们常说的“孤证不能定案”就是在说单一的证据得不到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自然也就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生活中常见的就是盗窃案件中的口供,侦查机关常常就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寻找到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盗窃罪成立的。所以在某些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一对一”证据体系,是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辩护律师可以以全案证据体系不足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还有在某些大量依据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中,要看关键性的证人证言存不存在前后矛盾的状况,有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如果没有的话那全案的证据体系就存在较大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些移送审查的案件,搜集的证据看似很多,但是很多的证据获取时并不合法。同样在法庭上,有些时候控方看似提供的证据很多,但是那些证据却不能相互印证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根本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明体系。
 
  综上,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看似辩护的范围很窄,但是内有乾坤,值得我们去好好探讨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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