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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删改车辆违章记录获利40万元
2012-09-18 10:58:01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为谋钱财,连山县协警陶某盗用民警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删改车辆违章数据,半年时间删改3千多条信息获利40多万元。近日,连山县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六年。
  
  网上寻得“生财之道”
  
  2011年6月,在连山交警大队永和中队担任协警的陶某,在网上一汽车论坛上认识一个QQ网名为“佛冈代缴”的刘某。在聊天过程中,刘某得知陶某是在交警部门工作,同时,陶某也知道刘某是从事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缴业务。
  
  刘某在QQ上问陶某“可不可以消单?”,又说了大概的方法并商量与陶某一起“合作”。
  
  陶某表示先试一下看看。很快,刘某就通过QQ传来了第一批交通违法罚款信息。
  
  盗用民警账号作案
  
  此后,通过盗取的系统账号和密码,陶某多次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手工对账录入罚款收据编号解锁交通违法记录,对刘某提供的交通违法罚款记录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的状态修改为已办理(缴纳罚款),很快他就把第一批单“搞掂”了,次日收到了刘某的第一笔汇款。
  
  已尝到甜头的陶某与刘某很快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提供交通违法罚款记录,陶某负责消除信息。待刘某在互联网查实所删除的交通违法罚款记录后,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存款等方式,按交通违法罚款的60%或55%将钱汇入陶某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按此计算,陶某每成功删改一条交通违法罚款记录即可获得110-120元不等。同时,刘某亦从剩余交通违法罚款金额中获利。按照同样的合作办法,同年10月,陶某也通过网络QQ与广州某车行的詹某一起合作获利。
  
  陶某的“生意”源源不断,直至案发前的当天下午,他还删改了一批交通违法罚款记录。
  
  
  不到半年获利40多万
  
  经连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陶某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共修改了刘某和詹某提供的3000多条交通违法罚款记录,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03847.5元,违法所得42230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刘某、詹某违反国家规定,对交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六年,分别判处刘某、詹某四年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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