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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东莞男科医院夸大检查结果 记者被前列腺炎
2012-11-09 11:30:38   来源:安徽中医频道   评论:0 点击:





  自东莞卫生部门曝光“东莞男科都没医疗执业许可证”后,相关执法部门也对涉事医院进行了整顿,那么东莞岭南泌尿、东方泌尿、东莞国境口岸医院等民营医院的经营情况在经过整顿后有何改变呢?记者以患者的身份到上述三家医院进行了暗访,一探究竟。
  
  医生一听患者没带钱回头只顾玩电脑游戏
  
  8月12日,记者到达东莞国境口岸医院时,就有导医热情的迎了上来。听说记者有预约就直接立即电脑查询核实,给了记者一个病例本。拿了病例本在指示下记者到了3楼,走进专家的诊室,鲁姓医生握着鼠标,头盯着电脑,十分冷漠。
  
  在记者描述“尿频、尿道口痛”的情况之后,得知记者结婚两年还没小孩的时候,医生就要开单给记者检查不孕不育项目,费用大概是800多元。而当记者表示只带了300多块钱的时候,医生刚刚还带着热情的脸突然就冷了下来:“看病不带钱,怎么能看好病?”接着又开始玩电脑游戏。
  
  最后记者在医生助手的“贴身”跟随下做了血常规、前列腺液、尿检、B超等检查。结果让记者大吃一惊,记者被诊断为:前列腺炎、尿道炎。而医生更是告知记者,如果不早点治疗,会引起不育症。如果要治疗,每次将要花1000多元,当记者询问医生要多久才能治好时,鲁医生闪烁其辞,给不出一个治疗方案及治疗时间。
  
  检查结果夸大化记者被“前列腺炎”
  
  在东莞国境口岸医院被“检查”出患前列腺炎、尿道炎后,记者以患者的身份接着去了东莞岭南泌尿、东方泌尿专科医院进行暗访。在暗访时,记者发现,一旦患者跟医生表示带的钱不多的时候,医生本来热情的态度就立刻变冷淡。
  
  在东方泌尿专科医院,记者还被检查出了包皮过长的问题,医生一直在劝记者做包皮手术,在劝说无果后,医生还故意拖延时间不给检查结果给记者,让人深感无奈。
  
  在三家“男科”医院均被检查诊断为得了前列腺炎等疾病,那记者到底是不是得病了呢?
  
  记者带着疑问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再次做检查。在描述“尿频、尿道口痛”的情况之后,医生只让记者去做了B超检查。B超结果显示前列腺、精囊未见异常。而前列腺的前后径也从前3家“男科”医院检查的3.4CM变成了属于正常范围的2.4CM。
  
  广告铺天盖地虚假宣传治疗基本没效果
  
  打开搜索引擎,键入“东莞男科医院”字眼,搜索框框里立刻就弹出各种“男科”医院的网页,搜索结果达1,080,000个。而在东莞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此类医院悬挂的广告,媒体上此类的广告更是不胜枚举。
  
  据了解,东莞市从今年5月10日起,组织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但是记者在浏览网页时发现已经更名为东方泌尿专科医院在其网站首页上仍然显示为“东莞东方男科医院”。
  
  记者暗访时采访了两个病例,他们都反映治疗效果不好。据一名20岁的男性介绍,因为治疗前列腺炎,他已经参加仪器治疗了5次,花了一万多元,但仍然没见好。而另外一个治疗ED的男性,在动了手术之后,一直都在坚持治疗,但是花了2万多元后,效果也不明显。
  
  东莞市卫生局回应:没有核发名称为“××男科医院”的医疗机构
  
  针对东莞部分民营医院存在有意夸大病情、误导就诊者等情况,记者联系东莞市卫生局,该局有关负责人员回应记者称东莞市卫生局至今确实没有核发医疗机构名称为“××男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任何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于2012年6月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违反该规定,根据《规范》第五十六条“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或被注销
  
  记者从东莞市卫生局了解到,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对有处罚依据的不良执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除了对该医疗机构记分以外,同时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没有处罚依据的不良执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记分管理、记分累计的方法,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记分超过规定分值及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给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将停业整顿,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依法注销。
  
  民营医院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按规定报批
  
  乱收费将会被处罚
  
  而对于记者暗访的三家医院(东莞岭南泌尿、东方泌尿、东莞国境口岸医院)存在乱收费乱象的这种情况,东莞市卫生局回应称,在东莞市发布实施的《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东价〔2006〕145号)中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各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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