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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书
2020-02-19 19:36:41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9)粤52执15号之二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G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062L。

法定代表人:陈运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兴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钻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52执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恒安兴公司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1. 请求中止针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黄泥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程序;
  2. 请求撤销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黄泥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变卖。
事实和理由:
  • 本案恒安兴公司所有的黄泥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在抵押范围内,而该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已进入拍卖程序。执行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自安远集团与被异议人揭西农商行系列债务纠纷爆发始,为确保揭西农商行债权的实现,在省政法委的组织下,安远集团同意协助银行完成追加抵押任务,以实现安远集团对揭西农商行的债务清偿。然而,本案涉及到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黄泥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在追加的抵押范围内。揭西农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部分使用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恒安兴公司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执行行为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的规定,法院应中止执行该次拍卖程序。
  • 起拍价未征询异议人的意见,拍卖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起拍价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本次拍卖揭阳中院未征询异议人的意见直接确定起拍价,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三、异议人恒安兴公司并无消极履行或者抗拒履行的行为。

揭阳中院立案执行本案以来,恒安兴公司不仅没有消极履行、规避履行或者抗拒履行的行为,相反,而是多次积极与揭阳中院以及揭西农商行沟通协商执行方案。恒安兴公司以及其他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28日到期前已备足8500余万元资金计划偿还到期债务8000万元,但时任揭西农商行董事长的何伟军以省农信联社不同意偿还为由到期不允许偿还而加收逾期利息,因此出现贷款逾期而加计罚息。

恒安兴公司自本案立案至今多次提出有诚意的、具有实际履行内容和保障、且能够一揽子全面解决申请执行人揭西农商行债权的不同方案,供揭西农商行选择,但是揭西农商行没有合理理由,拒不接受。因此,恒安兴公司不存在消极履行或者抗拒履行的行为。这也说明揭西农商行此时申请执行诉争地块存在恶意。

四、考虑安远集团对系列债务的履行能力,以及省工作组对该纠纷的指导精神,不应当执行该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恒安兴公司是深圳市第一家从事民防工程建设的专业公司,为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特别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中业绩居前列。公司一直运营良好,在手合同量约需2—3年方可全部完成;对揭西农商行的贷款原非业务发展必需,而是受安远集团全局观的约束,为支持揭西农商行的改制与初期发展作出的牺牲性贷款(贷款利息高于深圳银行业35%以上,条件苛刻)。

揭西农商行尚欠安远集团工程款4716.6万元(大写:肆仟柒佰壹拾陆万陆仟圆整)还未支付,安远集团已于2019年12月发函催款。若揭西农商行按时、及时支付工程款,异议人亦能盘活资产,快速还款。

除揭西农商行的欠款,截止到目前,已经查明的安远集团的各类资产,从任何角度,只要可以正常运营,完全可以归还贷款,并能够促进揭西农商行的发展。但事实上,揭西农商行相关人员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对安远集团抽贷、断贷,造成公司现金流枯竭;同时大力推动法院将安远集团的大量优质资产予以查封、冻结,企图通过这种手段将安远民营资产贱卖。这本质上是不符合工作组与省联社的初衷的。同时异议人愿配合揭西农商行同揭阳中院协商,中止该次拍卖的执行,为处置资产或盘活资产提供前提条件。异议人有信心届时将很快恢复偿还债务的能力,这不仅有利于揭西农商行收回债权,同时也符合工作组相关工作指导精神。

五、执行该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重干扰了安远集团整体偿债计划的实施

异议人恒安兴公司购置该部分国有建设用地,是为了将恒安兴公司搬迁至该地。搬迁目的是为了配合安远集团引入开发商(滨江集团)开发龙华工业园区,盘活资产,用于偿还欠农商行的债务方案中的有力举措之一,如今被揭阳中院执行拍卖,将严重影响安远集团偿还农商行债务方案的执行和实施进度。

上述情况,异议人亦将如实汇报至省市政府、省工作组、省农信联社等部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三十六条之规定,异议人恒安兴公司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予以支持。

此致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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