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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2012-08-14 17:11:59   来源:人民网   评论:0 点击:




  记者李画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对保监系统领导干部问责作出规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适用于保监会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规定,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国保监会党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履行保险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所监管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导致所监管领域市场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等行为的保监会领导干部将被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辖区保险业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致使辖区保险市场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等行为的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将被问责。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也将视情况从重或从轻问责。
  
  《暂行办法》称,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党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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